我國關稅稽徵,設關之初,受片面協定稅率之約束,除經營鴉片、毒品及其他違禁物品或其他非法貿易者,一遇緝獲,「船貨充公,人即正法」外,其餘密輸(即私運)案件無多,授權各關自行處置。實施關稅自主後,進口稅普遍提高,貨物走私變得有利可圖。私運日趨活躍,關自為政已無法有效抑止,非有全國性之措施,不克有濟。民國23年(1934年)制定公布海關緝私條例,民國37年(1948年)制定公布懲治走私條例,並推行各種方法防止走私活動。
海關執行邊境管理,對外代表國家主權的實施,基於國際條約、貿易協定或基於國防、治安、文化、衛生、環境與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若干施於貨物之管制即由海關代為執行或協辦。依現行關稅稽徵有關法令列載之管制物品,大致包括1.關稅法第15條第1款、第2款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及第3款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且違反相關機關主管法律規定,應予沒收或沒入之物品;2.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規定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不得輸入之大陸物品;4.經濟部依有關貿易法規管制輸入或輸出之物品。本區展示海關在各個階段,為配合國家政策所查獲的不法走私物品。
海關執行查緝之範圍,包括中華民國通商口岸及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法律得為查緝之區域或場所。隨著經濟發展、社會型態與市場需求改變,走私物品傾向洋菸酒、農產品、高科技物品、毒品及槍械;走私方式亦以貨櫃及漁船走私為大宗。為保障國家安全、維持社會安寧、穩定經濟秩序、維護國民健康及保護生態環境,海關採行風險管理機制,針對高危險群廠商、報關業、運輸業、倉儲業、快遞業、旅客加強查察,並對毒品、槍械、高稅率、管制、保育類及侵害智慧財產權貨品等實施重點查緝。此外,與廠商建立策略聯盟夥伴關係,共同合作打擊不法。
近年來,積極與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財政資訊中心、經濟部商業司等內地稅機關合作,整合各機關之廠商資料,並簡化相互通報機制,免除關員建廠商資料檔之工作負擔,有效提升收單及加強查核案件之效率。此外,現行之緝毒犬執行範圍,除原有之緝毒犬外,另有緝菸犬及爆裂物偵爆犬,因同屬利用嗅覺之偵測犬,可協助查緝私菸及偵測爆裂物。
未來,海關將持續運用進出口報單篩選、情資通報及各類風險管理資料庫等系統,並輔以巡緝艇、巡邏車、掌上型電腦、X光檢查儀器及緝毒犬等查緝工具,準確鎖定高危險群旅客及貨物,達成貨暢其流,通關安全無虞的目標,並提升合法旅客及貨物的便捷通關服務。